转发:我局出台政府采购十项举措 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19-04-23

我局出台政府采购十项举措 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近期发文实施十项举措,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采购人制定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和执行内容的文件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任何单位不得出台限制、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措施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企业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得对中小微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不得非法限定中小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

 

   二是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采购预留政策。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其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和份额。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比例不低于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是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最大评审扣除优惠。对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是鼓励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五是中小微企业专项采购情况公开。各部门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算预留情况及执行情况,及时在其部门政务网站公开。预算年度内各部门实际授予中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在其部门决算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中说明。

 

   六是对中小微企业专项采购项目在采购时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载明具体采购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或者小微企业采购。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将中小微企业或者小微企业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登记中标、成交企业的规模信息。

 

   七是实行企业规模最简证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企业规模实行承诺制,由企业自行对照国家《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诚信确定自身企业规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对其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资格审查和评审过程中无需提供证明其企业规模的其他材料。

 

   八是支持重大产品技术创新。对列入省级以上工信部门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名单的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应当公开招标的,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其中,对具有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产品,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九是降低首台(套)产品竞争门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对首台(套)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过往业绩、曾获奖项等要求,不得超出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或针对特定产品设置技术参数、评审标准等。

 

   十是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对妨碍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实施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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