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财办会〔2016〕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财政部要求,认真做好问卷调查活动的组织工作,积极推动会计法治建设。
附件: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8日